Article 1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落实土地管理责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制度,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依法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优先保障河湖生态治理用地,严禁非法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合法合理开发利用和城镇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