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规范使用电气、燃气设施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