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完善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并保持畅通的;

(二)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擅自收费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供电企业、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出租屋供电、用电安全情况和燃气设备进行检查的;

(四)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未予保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