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控烟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商品批发零售、药品批发零售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经营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等部门负责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其他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上述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职责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