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风景名胜区、公园;
(九)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