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落实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的具体工作。

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