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绿地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