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