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的绿化,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的绿化,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绿地的绿化,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绿地的绿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政府及其部门作为绿化养护主体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绿化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