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规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超过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区、金融服务、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前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