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对饮用水安全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规划、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