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应当组织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达标建设;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的监测,合理调配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出现重大旱情时,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