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
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包括哈达山水库水源、龙坑水源和松花江水源;地下水水源包括新村和二龙地下水水源。
哈达山水库水源经营管理单位为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暨松原灌区开发有限公司,龙坑水源经营管理单位为松原市龙坑引水工程管理处,松花江水源经营管理单位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新村和二龙地下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为吉林油田公用事业公司。
乾安县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为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为长岭县水务有限公司。
扶余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为扶余市自来水公司。
农村地下水水源,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相关的保护设施,由村(居)民委员会履行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职责。
新建水源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的,承接单位履行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保护区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百人以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