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包括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规划、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规划、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分别由所跨行政区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的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