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加强水源涵养和污染治理,及时采取调查评估、污染因素筛查、风险防范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启用备用水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利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