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Amend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September 26, 2018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
Articles
12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18年5月31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Article 1为了规范小广告的发布行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Article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Article 3本规定所称小广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方式,在居民楼道和外墙体、树木、电杆、地面或者其他设施上发布的广告。
Article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商业区等区域采取张贴、刻画、喷涂等方式,发布影响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的小广告。
Article 5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等区域设置小广告发布载体,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Article 6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行使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Article 7小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线索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Article 8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和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
Article 9违反本规定发布的小广告,由发布人进行清理。

发布人不能及时清理的,按下列规定清理:

(一)居民住宅区内的小广告,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组织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清理;

(二)学校、商业区等区域的小广告,由相关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组织清理。

Article 10对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工具号码,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部门应当恢复该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Article 1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采取张贴方式发布小广告的,对发布人及受委托的发布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取刻画、喷涂等方式发布小广告的,责令发布人及受委托的发布人限期清理,对受委托的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Article 12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