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引进种子或者种质资源,未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的;

(二)调运、推广或者销售所繁育的农作物种子,未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的;

(三)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未经检疫,进行区域性试验、示范、推广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