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种植、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的;
(二)为种植者提供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