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南繁规划等规划,遵循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系统配套、公共服务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保障南繁科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南繁单位直接用于科研育种的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