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在植物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隔离试种,经风险评估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实施跟踪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有遗传缺陷或者对本省内农作物种质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决定停止引进和推广,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