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区)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其责任范围内河湖或者河段、湖区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协调本级相关部门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督促建立部门间联动协作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涉及跨乡镇的上下游、左右岸等重大问题。
市县(区)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
市县(区)级河长、湖长检查、督促负责相应河湖或者河段、湖区的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