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建立河长、湖长体系。具体按照下列规定设立:

(一)省级设立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河长、副总湖长,河长、湖长;

(二)市县级设立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河长、副总湖长,河长、湖长,设区的市还应设立区级河长、湖长;

(三)乡、镇、街道级设立河长、湖长。

总河长兼任总湖长(以下简称总河湖长),副总河长兼任副总湖长(以下简称副总河湖长)。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立河长、湖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