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在饲养、诊疗或者收留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留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