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冒用他人优惠类记名票卡(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携带畜禽、宠物(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代步用具的,处以50元罚款;

(七)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