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挖沟、取土、钻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倾倒或者堆放垃圾、草垛、土堆、建筑用料,烧荒、焚烧物品,搭建附属物,设置水池(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倾倒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有害等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电信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摇晃拉线、攀爬杆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