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下列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铁路;
(二)机场、车站;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服务机构办公场所;
(四)商用楼宇、人防工程、住宅区;
(五)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六)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七)其他大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配套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需要,对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与省电信管理机构协商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