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行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