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区饮用水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

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三)实施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监测,在水库水位下降,水

量影响供水安全时及时采取措施;

(四)做好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域地

下水评价;

(五)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六)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