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

(二)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坑塘、围堰)养殖、围堰(坑

塘)种植;

(三)水上餐饮、旅游、游泳、垂钓等;

(四)与保护市区饮用水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通行;

(五)洗刷物品;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现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坑塘、围堰)养殖、围堰(坑塘)种植等活动应当由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