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收集、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开发等活动,不得影响野生生物种群的遗传完整性。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不得损害人类健康、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不得对当地社会生产、生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