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停放地停放的或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检验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改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直至其复检合格。
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直至其复检合格。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