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车用燃料、润滑油和添加剂的质量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