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及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车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进行维修并复检,并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