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可以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测量控制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