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不得妨碍救援疏散、设施设备运行和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