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乘车。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