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