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确定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