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滨河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