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予以核实。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