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城镇道路绿地率按下列标准执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至五十米,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铁路、高速公路、河道两侧及水工程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护林带。

(六)开发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达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绿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五个百分点。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