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对公共能耗应当独立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收费。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终端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