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

(四)擅自改变或者破坏房屋外貌;

(五)非法处分、损坏或者侵占道路、绿地、楼道、电梯、房顶、外墙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物品;

(七)擅自设置或者改变烟道、排风、排水管道;

(八)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异味;

(九)影响其他业主正常采光、通风;

(十)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抛掷杂物;

(十一)擅自摆设摊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