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委员的联系方式,做好接待工作,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及物业管理中其他重要事项的记录,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