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齐全的,相关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