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自治县内的林地利用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对林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