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

(二)乱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品等;

(三)摆摊设点、行乞算命、兜售物品、乱搭棚架;

(四)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营火、烧烤、宿营、露营;

(五)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六)防火期在园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七)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危险活动;

(八)携带犬类(导盲犬除外)或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入园;

(九)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玩轮滑和打陀螺、甩鞭子等可能损坏公共设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妨碍他人正常游园休闲的活动;

(十)损坏各类设施设备;

(十一)损毁花草树木;采石取土、毁林毁草开荒、种植瓜果蔬菜和未经批准的外来物种等其他占地行为;放生动物、放牧畜禽、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十二)在公园内焚烧杂物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向公园内倾倒、抛洒废弃物或排放污水、废水、废气、烟尘;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