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Chapter 5 奖励与处罚Article 36In force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