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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