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生态公园好心湖的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珠江口标高13.5米、正负0.5米的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联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引水、排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从集雨面积以外引水和排水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和流域的水资源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水资源调度规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应的取水、调水基础设施,统筹兼顾生态公园周边居民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其它用水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生态公园好心湖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